粤和中心章程
 


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章程

 

一、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。

二、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制定章程提供范例。

三、民办非企业单位(法人)制定的章程,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。

四、〔 〕内文字为制定要求。

五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规定,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由审批机关制定,民办学校章程报送审批机关核准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 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   广东省粤和商务服务推广中心 

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  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

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 通过“政府搭台、协会参与、企业唱戏”开展(组织)、参加各种形式的经贸活动活动(政府购买活动),并积极参与其他商协会举办的合作交流活动,  协助企业走出去     

第五条 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   广东省民政厅  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   广东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  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。。

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   广州市有越秀区华乐路101铺B

 

第二章   党建工作

第七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,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单独建立党组织。本单位负责人中有党员的,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;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,应推荐业务能力强、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。

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,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,建立党组织,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。

没有正式党员时,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,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。

第八条 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。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第九条 本单位变更或注销,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
第十条 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。

第十一条 本单位支持建立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组织,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。  

 

第三章 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十二条 本单位的举办者(举办单位)是 广东省节能协会。

举办者(举办单位)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单位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

〔举办者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主导者。组织举办应当具有法人资格,个人举办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举办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,承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材料责任,不得弄虚作假,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。〕

十三  本单位开办资金: 3元; 出资者:  陈伟青      金额:   3万元 ,出资者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,出资金额视为捐赠资产,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。

〔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;如为多个出资人,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。〕

十四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(一) 商务推广、展览   

(二) 项目策划与评估、 论证   

(三) 技术改造与产品推广,合作交流与咨询。

 

第四      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 5 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
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、执行机构负责人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,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。

理事每届任期 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〔理事会成员为525人,总人数应为单数;理事任期3年或4年;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〕

第十 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(或所长、主任等)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(或副所长、副主任等)及财务负责人;
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

第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  2 次会议〔至少两次〕。严格实行集体审议、独立表决、个人负责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,并接受监事会或监事监督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   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-2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 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 第二十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二十一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 章程的修改;

(二) 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。

二十二 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     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二十三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二十四 本单位院长(或所长、主任等)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
本单位院长(或所长、主任等)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本单位应设监事会或者监事。监事必须遵纪守法,依据章程规定行使职权,按时列席事会会议或者出席监事会会议,其成员为  1 人。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〔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,并推选1名召集人。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,但必须设1-2名监事〕

第二十     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本单位理事、院长(或所长、主任等)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〔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〕

第二十     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院长(或所长、主任等)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院长(或所长、主任等)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。
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      监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,监事1人1票。监事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,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决议,作为监事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。

 

第五   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  陈伟青 

〔法定代表人需为理事会成员,为理事长或院长(所长、主任等)〕

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 

第六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三十一 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捐赠收入;

(二)政府补助收入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收入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三十二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;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,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;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,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、自然人和其他组织。

三十三 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三十四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,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,其中: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(含地市级)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,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七章 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

    三十  本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。

三十 本单位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(限有业务主管单位的),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
 

第八章  章程的修改

三十九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 

第九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四十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四十一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四十二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,或者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,并向社会公告。
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四十三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十 附则

四十四条 本章程经2020年6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第四十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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